福建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我省2006年以来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督导考核”)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考核”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统称县),对象为县级党委(含党工委,下同)、政府(含管委会,下同)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全省“督导考核”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着重制度设计,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标准研制、质量监控与指导抽查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称市)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督导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督导考核”要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评价相结合、指导与推动相结合,持续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既要督导最终结果,也要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既要强化问题整改与约谈问责,也要注重典型推广与激励表彰,不断提高科学性、专业性和导向性。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层层加码、过度留痕,避免简单看材料、看台账、看痕迹;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教育督导”,不搞“盒子工程”。
第五条 严格控制教育督导数量和频次,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督导考核”原则上与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与“督导考核”合称“两项督导”)合并进行。实施“两项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六条 “督导考核”聚焦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推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情况和成效。主要内容为: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
(二)科学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学校党建工作,深入教育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以及中组部等部门关于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要求;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扎实推进“双减”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全面落实“三不得一严禁”要求,持续抓好教育生态建设等。
第七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以精简指标、突出重点为原则确定全省“督导考核”标准,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结合实际细化督导测评的分值权重、测评细则等。省市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年度教育工作要点,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督导考核”年度重点。
第三章 督导评估实施
第八条 县级自评。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应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事例具体,一般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成效、特色亮点、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内容,正文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图表、案例等可作为附件)。
第九条 市级督导。在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情况,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做到精细精准、常态长效、真督实导。
第十条 “督导考核”主要程序与“对县督导”保持大体一致,应包含确定对象、督前准备、实地督导、汇总审核、督导报告、督促整改等环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参加实地督导的见面对接和意见反馈等环节。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督导考核”结果呈现方式、认定规则等,由各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按规定公示督导结果,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形成“督导考核”市级督导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程序、主要成效、问题清单、整改意见、督导结果等,督导报告应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向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向相关单位报送,经市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书面向被督导的县党委政府反馈,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备案。市级督导报告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问题;持续跟踪督导,视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把市级督导的组织实施情况作为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简称“对市督导”)的重要内容,可选取若干县进行实地抽查。省级抽查一般在“对市督导”中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以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方式单独进行。
督导中发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存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的相关问责情形的,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与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市“督导考核”实施方案,经市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