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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27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闽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学科专业特点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以选拔“品德优良、学业扎实、能力突出、富有创新潜力”的优秀人才为核心,鼓励我院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输送高质量硕士研究生后备力量,助力学生实现学术发展与职业成长目标。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科学遴选、以人为本,突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表现的过程性评价,注重考查思想品德、学业成就、专业实践能力、研究素养及创新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每位符合条件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推免工作规范、透明、高效。


第二章 推免工作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一)小组构成

成立由9人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构成如下:

组长:陈顺森

副组长:夏丽君、黄亮、刘磊

成员:甘火花、贺宏伟、辛增友、杨爱君、陈雅玲

(二)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并公示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2.审核学生申请资格,组织综合评价;

3.审定拟推荐名单与备选名单,处理学生申诉;

4.按学校要求组织报送推免相关材料,存档推免工作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学院材料审核专家组

(一)小组构成

成立由5人组成的学院材料审核专家组,具体构成如下:

组长:韩小彬

成员:甘火花刘冰辛增友李云淑

(二)工作小组职责

1.严格审核成果真实性,组织公开答辩

对学生提交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奖项等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

2.强化联合成果审核,落实指导教师推荐机制

加强对联合参赛、与指导教师联合发表论文等情况的审核,要求相关学生出具指导教师本人撰写并署名的推荐信,客观陈述学生在联合成果中的实际贡献。

3.综合评定个人贡献,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根据材料审核鉴定、学生公开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聚焦其个人实际贡献和创新质量,排除抄袭、造假、冒名、有名无实等情况,给出明确审核意见、签字并提交相关部门存档。

4.规范审核过程,全程留痕并集中保管材料

审核过程应规范、审慎,答辩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记录、审核意见、录音录像等全部材料交由学校遴选推荐工作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通过材料审核和答辩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获奖等,在本校指定网站公示。

工作管理和监督

(一)服从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教务处在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管理本校遴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各学院遴选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统一公开遴选推荐信息、统一监督检查各学院推荐遴选执行情况、统一审核拟推荐名单、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坚守学术道德,弘扬学术诚信,主动抵制和防范推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对于在推免招生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存在违规修改学业成绩、出具虚假学业成绩证明、出具虚假推荐信或推荐内容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非本单位人员应当将其违规事实如实转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炒作本校“推免率”,不得向在校生、高考生及其家长承诺推免或推免率。

)推免生工作接受师生监督,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将把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院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与公正地进行。凡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如发生重大舆情或争议,学院立即暂停程序并启动调查,调查结果报学校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制定舆情应急预案,协调网信部门管控不实信息。

)学院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对实名申诉的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学院开通咨询申诉渠道,接受师生对推免流程、结果的监督与反馈,确保推免工作无违规、无暗箱操作。

1.联系人:林国耀; 联系方式:13806944523;邮箱:10396947@qq.com

2.线下窗口: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行政楼(10号楼)一楼“书记信箱”“院长信箱”。


第三章 推免名额与分配

名额来源

学院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全院总名额,结合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数、学科建设成效和学生培养质量等因素统筹分配给各专业,具体名额以学院每年正式下达的通知为准。

名额分配原则

(一)按专业分配名额:学院在对各专业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1.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急需、一流学科培优、拔尖创新领域的原则;根据每年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重点支持相关学科专业;

2.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硕博点建设情况

3.学生培养成效:包括高水平标志性成果、近三年本科生平均升学率(不含推免)、应届本科生毕业率等;

4.根据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和建设情况作适当增减,包括日常教学运行、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专业认证、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本科生毕业论文抽查结果等情况;

5.各专业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执行情况,如推免生违反承诺将作适当扣减。

(二)备选名额设置:按学校要求,以学院实际获得的推免名额基数的1.2倍拟定“拟推荐名单+备选名单”,备选名单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用于递补拟推荐人选放弃或资格取消后的空缺名额。


第四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且推免当年首次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闽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思想品德条件、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任何违法记录;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受过学校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前处分已解除者;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学业条件

(一)成绩排名要求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修完前5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20%(含20%,人数向下取整),不能有补考或重新学习,所有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应当于前5学期获得。

(二)外语水平要求

1.外语成绩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5.5分或新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两项均为两年有效),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取得N2合格证书,视为符合外语要求。

2.外语水平证明时效:本科生外语成绩证明应当于前5学期获得。

(三)交流期间学分转换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及时认定。

第十 综合评价成绩构成

(一)综合评价成绩

按学校要求,综合评价成绩构成为:学业成绩占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占20%,具体公式为: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成绩×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20%

(二)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涵盖前3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学业成绩测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被推荐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00

(三)全面发展测评成绩

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总分100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学科特点,设置以下测评指标:

一、学业竞赛获奖

上限32

1.学业竞赛

级别

国家级一等奖

国家级

二等奖

国家级三等奖

省级

一等奖

省级

二等奖

省级

三等奖

类别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分值

20

16

16

12

12

8

8

4

4

3

3

2


2.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单列)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金奖

银奖

铜奖

分值

30

25

20

20

16

12


二、科研上限30

1.学术论文

期刊级别

A

B

C

D

学生独立作者、

第一作者

20

16

12

8

本校指导老师联合发表,学生第二作者

12

9

7

5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立项并结项+7级立项并结项+5分,以验收评审为认定依据。

3.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认定为等同于校定A类、B类、C类期刊刊发的成果分别+20分、16分、12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必须为第一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4.应用对策研究类智库成果与专报信息

认定等级

A

B1

B2

C1

C2

D1

D2

E1

E2

分值

20

16

16

12

12

8

8

2

1


5.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8分,实用新型专利+6分,外观设计专利+4分,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认定依据。

三、学生工作上限10分)








三、学生工作上限10分)



1.担任A类学生干部

+10


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艺术团正副团长;党建中心、自律会、青年宣传中心、青年志愿者中心、心理与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正副主任;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学生党支部副书记;连续担任辅导员助理2年以上等

2.担任B类学生干部

+6

党建中心、团委、学生会、自律会、艺术团、青年宣传中心、青年志愿者中心、心理与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部门正副部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正副部长、各协会正副会长;学生党支部委员;院艺术团技能队队长;班级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副团支书;连续担任辅导员助理1年以上等

3.担任C类学生干部

+3

党建中心、团委、学生会、自律会、艺术团、青年宣传中心、青年志愿者中心、心理与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部门干事;院队理事;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协会干事;院艺术团技能队队员;班级班委;担任辅导员助理1学期等

4.担任D类学生干部

+1

宿舍长等

注:以上各类学生干部包括校级与院级,须担任满一年,取最高等级学生工作加分。

四、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上限10分)

1.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时数满100小时+1分,100150小时(含150小时)+2分,150200小时(含200小时)+3分,200小时以上+4分。

2.社会实践

省级优秀个人+6分,省级优秀实践队队员+3分,省级优秀实践成果+3。(多类型获奖只取一项加分

五、参军入伍服兵役上限10分)

大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6分;在部队立功受奖再+4分。

六、到国际组织实习上限8分)


备注:

1.高水平学业竞赛奖项范围限定为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当年度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学业竞赛等级认定应以《闽南师范大学教学类业绩奖励办法》为准。原则上应为学生本科阶段独立参加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同一类型的奖项原则上只取一项。

2.本科在读期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与本校指导教师联合发表(仅限于本校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的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且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应用对策研究类智库成果与专报信息可纳入认定范围。刊物认定以《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刊物分类认定标准》《闽南师范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闽南师范大学应用对策研究类智库成果与专报信息认定办法》为准。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应为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的成果,一般CN号刊物不予认定。

3.以团队名义参加学业竞赛和科研项目,根据排位情况算分:两人团队的,第一位60%,第二位40%;等于或超过三人团队的,只加前三位成员,第一位50%,第二位30%,第三位20%。若团队有主要负责人,等同第一位,团队集体也可根据负责人在成果中的实际贡献,出具团队所有成员署名的推荐信,建议负责人满分加分。

4.若比赛所设奖项有特等奖,则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其余类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取最高级。

5.曾受到院通报批评﹣4分、校通报批评﹣6分、警告﹣8分、严重警告﹣10分。

6.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认定依据;创新创业成果等以验收评审为认定依据。

7.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认定依据记载日期须在推免当年731日前(截止时间会依据教育部当年度下发文件进行适度调整,具体以当年度学校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8.参军入伍服兵役需提供入伍通知书、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 工作启动与信息公示

(一)学校推免工作通知发布后,学院在官网“通知公告”栏开辟“推免工作专栏”,根据推免工作进度逐步公示以下内容:

1.学校推免工作实施办法;

2.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2.学校下达的学院推免名额及各专业分配方案;

4.学生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奖项等材料审核鉴定情况;

5.拟推荐名单与备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二)学院通过班级群、公众号、学院网页广泛宣传通知。

第十 学生申请与材料提交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2027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暨诚信承诺书》;

(二)《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关于推荐2027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登记表》及佐证材料;

(三)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四六级成绩单、雅思/托福成绩报告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2合格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

(四)前6学期本科成绩单(需教务科签字,含平均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

备注:参军入伍服兵役需提供入伍通知书、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材料不全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 资格审核与综合评价

(一)资格初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在材料提交截止后,对照本细则“第四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审核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外语水平等,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官网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综合评价环节。

(二)综合评价

1.学业成绩计算:由学院教务科提供前6学期成绩单,按本细则“第十条(二)”公式计算学业成绩,经推免工作小组复核后确认;

2.全面发展测评成绩计算: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材料审核专家组根据“第十条(三)”指标体系,对学生提交的测评成绩、证明材料逐一审核确认,确保可追溯、可倒查;

3.综合评价成绩汇总:由学院教务科按公式计算每位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按专业排序后,提交推免工作小组审议。各专业内综合评价成绩分数相同者,以业成绩高分者优先。

第十 名单拟定与公示

(一)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按推免名额基数的1.2倍拟定“拟推荐名单”(占名额基数100%)与“备选名单”(占名额基数20%),名单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二)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姓名、专业、外语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成绩情况及排名,以及咨询申诉渠道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十 学校复核与最终公示

(一)“拟推荐名单”和“备选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学校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对名单进行复核,并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二)如果因拟推荐人选有异议或本人提出放弃而空出的推免生名额由本学院的备选人员依次递补,如果递补后还剩余的推免生名额则由学校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分配。

(三)为充分使用好学院的推免生名额,已确定具有推免生资格者,不允许放弃推免生资格。各专业应加强对学生填报志愿等方面的指导,引导学生珍惜推免生资格、慎重考虑自身学业及职业发展规划。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与学院签订承诺书并履行相关承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并由学校上传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 网上报名

(一)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注册报名,填写基本信息,自行选择报名志愿,并网上支付报名费用。

(二)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十 回避制度

推免生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时,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报备材料须提交校纪委备案,相关干部职工要全程回避。


第六章 推免资格取消

第十 资格取消情形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或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推免生遴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细则解释与生效

(一)本实施细则由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或有变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如遇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或学校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 材料存档

推免工作结束后,学院教务科须将所有纸介质材料进行电子扫描保存,其中纸介质至少保留1年,电子扫描版至少保留5年。录音录像电子材料至少保留5年。存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公示截图;

(二)学生申请材料(含申请表、成绩单、证明材料等);

(三)综合评价打分记录、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申诉处理材料;

(四)拟推荐名单、备选名单、递补名单及公示材料;

(五)推免资格取消相关材料(如放弃声明、处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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