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2016】16号
教育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及《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二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11人以上(含11人)组成,总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由院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院主要学科专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院(院)教学秘书或研究生秘书兼任。委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要增补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议,可通过民主推荐或主席提名的方式提出候选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审议后,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位委员会工作;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关心本院建设和发展,熟悉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位委员分会初步审议,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调离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初步审议并上报拟授予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
(四)审定二级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六)审核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上报增设硕士学位点事宜;
(七)审议、裁决增列研究生导师工作中出现争议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向下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分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院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须执行保密决议,并执行和维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科学学院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