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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教育【2016】7号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落实单位目标责任,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分类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闽南师大[2015]127号)、《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学院在编在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核和评价,旨在为推先评优、岗位培训、职级聘任、职务晋升、干部使用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个人与团体相结合,量化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聘用相结合,建立分类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逐步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爱国守法、依法治教、严谨笃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风、学风和管理作风。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遵循激励性原则。考核结果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惩,以激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术及教育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教育科学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具体组成为: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

成员: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考核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为: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统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教育管理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和具体细则,记录本单位学年度考核过程,受理个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监督各类人员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对象:学院在编在岗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考核及教育管理考核两个部分。其中,专业技术考核权重占15%,教育管理工作考核权重占85%。

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主持或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总结教育管理经验,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决策咨询报告,制定管理文件、指导学生科研立项、指导学生团支部立项、带队暑期社会实践等方面。

教育管理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成情况;执行《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精细化工作制度》情况;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与特色等方面。

第四章 考核的等级与权重

第八条 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辅导员的考核成绩由专业技术考核分和教育管理考核分两部分按权重计算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为:

“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90 分以上,且没有以下第一款所列情况,名额不高于辅导员人数15%。各院系原则上按辅导员总人数的20%推荐评优人选。系数不足0.5的院系隔年推荐评优人选;“基本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分低于70的;“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得分低于 60分的,或有下列第二款所列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 5%的;

3.在辅导员各项活动中表现不积极的;

4.所带学生出现责任安全事故的;

5.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 30 天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在事关党员准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学生测评分达不到60分者;

4.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5.考核年度期间受到处分的。

第十条 根据教师的特点,对学院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考核的标准量化如下:

1.专业技术考核具体量化指标分为教学、科研(含社会服务等)两方面,其中教学工作占70%的权重,科研(含社会服务)占30%的权重。

2.教学工作量考核指教师实际完成的学年度标准课时数量,每位辅导员每年度至少应完成54标准课时,每1个标准课换算为1.3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0分,标准课时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3.科研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主持或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总结教育管理经验,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决策咨询报告,制定管理文件、指导学生科研立项、指导学生团支部立项、带队暑期社会实践演出等方面,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30分。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件1:《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业绩考核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辅导员教育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的标准量化,采用基础考核指标、工作履行情况和创新与特色指标三种考核方法相结合:

1、基础指标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基本素质性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能力、完成学校相关部门布置工作情况等。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该项指标考核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辅导员须承担基本非课程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与学生谈话次数每学期满80次且每周满5次计6个学时工作量;下学生宿舍次数每学期满40次且每周满2次计4个学时工作量;下教室次数每学期满20次且每周1次计2个学时工作量;每学期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关文章、撰写辅导员工作案例或经验总结满1篇计3个学时工作量。上述为基本工作量,每一项未达标者不得认定为优秀等级。带队参加社会实践、参与就业创业咨询或心理咨询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计算。辅导员须向院提交认定工作量当学期的《辅导员工作日志》,其所在院须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非课程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认定表》,学工部结合辅导员提交的《辅导员工作日志》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确认具体工作量。辅导员1个学期承担非课程类思想政治活动工作量总额认定不超过20个学时。

2、工作履行情况指标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过程性内容,包括执行精细化工作制度情况(参见《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精细化工作制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成情况等。

3、创新与特色指标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个性化和发展性的内容,包括奖励情况、科研情况、竞赛情况、教学情况、咨询服务、创新工作、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等,详见附件8《闽南师大辅导员考核创新与特色工作申报表》中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辅导员教育管理考核工作采用学生、辅导员、学院3个考核主体相结合:

(一)学生测评。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按照《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学生测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学院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信息表》。

(二)辅导员互评。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根据《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互评表》,组织本院辅导员开展互评。

(三)学院考评。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根据《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院考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审核《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创新与特色工作考核申报表》,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评分、辅导员互评分、学院考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具体按照 5.5:1.5:3的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本分。创新与特色工作考评分为附加分,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

第五章 实施考核的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本考核方式为学年度考核,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主体组织评定个人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奖励津贴分配、评优、晋升和参加校外培训的依据。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责任奖励津贴实行挂钩的办法发放。学校设立的辅导员岗位责任奖励津贴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月100元作为岗位责任津贴与工资一同发放。其余50元作为奖励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优秀者,一次性给予1200元的年度奖励津贴,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的辅导员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年度奖励津贴。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予以停发岗位责任奖励津贴,结余的奖励津贴顺延至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院辅导员考核小组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2016学年度开始执行,学年度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聘期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学校相关文件为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考核文件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交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讨论。

 

 

 

附件1:教师科研业绩考核计算办法

附件2:学生测评表

附件3: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信息表

附件4:辅导员互评表

附件5:学院考评表

附件6:辅导员非课程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认定表

附件7:创新与特色工作申报表

附件8: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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