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统考在职人员毕业后须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二、考生须于4月30前将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并用邮政快递补形式寄送我办,封面务必注明“硕士定向协议书”字样。待我校审核盖章,省招办、教育部审批,考生正式录取后,我处再将其中两份协议书反馈给定向培养单位、考生,其中一份由我校保存。
三、协议书条款不得更改,如随意更改,后果自负。考生所在单位如有附加条款,可补充在第“九、其他”条款下。
四、邮寄地址: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县前直街36号闽南师范大学研招办科技楼南1303
电话:0596-2527801
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根据按需招生的原则,经闽南师范大学(乙方)、考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甲方)、考生(丙方),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录取标准,并取得甲方、丙方同意,录取丙方为2017级
专业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丙方承诺毕业后回甲方工作。
二、丙方在学期间不享受乙方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在学期间组织关系、工资、行政户口等人事关系仍保留甲方。
三、丙方在学期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的撰写工作。乙方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丙方的思想教育管理、业务培养和生活管理。甲方要定期了解丙方的思想、业务学习等情况,并予以必要的指导。
四、若丙方因故需中途辍学,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协商处理,丙方回甲方工作。
五、丙方在学期间若报考博士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六、乙方负责审核丙方的学习情况,若丙方符合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丙方的学习档案等材料由乙方迳寄甲方。
七、丙方在分配前如要求改变就业去向,应征得甲方同意。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到丙方终止学习为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培养学院各保存一份。
九、其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