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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综〔2012〕47号),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参照国内省内相关高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专家资格,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第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助教获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二、讲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或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研究生主要课程结业证书,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三、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后在站2年以上)。(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四)获得学士学位,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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