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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教育【2016】16号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原则,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为保证我院各系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日常教学工作的指导,完善教育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规划、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院负责人担任,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学院主要学科专业。

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教师民主推荐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民主推荐候选名单,通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能够正常履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教学管理业务,能够把握学科教学规律及教学改革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本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改革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院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出现教学事故;

(四) 退休或调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各类教学经费的使用方案;

(二)审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方案、教材建设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四)审议各类本科教学活动项目;

(五)审议、推荐本科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六)审议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七)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核学分互认事宜;

(八)审议相关的本科生省级以上各类评奖;

(九)审议本科生导师配备情况;

(十)审议教师职称评聘、岗位退出与转入时教学能力有争议的相关事项;

(十一)审议院各专业招生计划;

(十二)审议、上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

(十三)审议院下属教学机构的设置;

(十四)承担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

第十一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决定,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要提出理由,并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方可修改,修改后的方案要重新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必要时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后的文件一般不予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要提出理由,并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方可修改,修改后重新讨论公示。

第十四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教育科学学院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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