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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育【2016】15

教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教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院教师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我院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等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我院发展战略,促进我院管理决策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委员会名额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原则上按学科专业2-3名。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成员的1/3。委员学术背景须涵盖全院主要学科。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可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1名,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从学科教师中通过民主推荐候选名单,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能够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能够把握本院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本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或调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审议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和科研工作计划。

(二) 审议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三) 审议学科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 审议专业设置、科研成果。

(五) 审议推荐优秀人才项目

(六) 审定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

(七) 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上报增设硕士学位点事宜。

(八) 审议推荐研究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学术奖励。

(九) 审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十) 审议拟聘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学术水平。

(十一) 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

(十二) 审议推荐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十三) 审议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计划。

(十四) 审议院级学术研究机构设置。

(十五) 审议涉及学术争议的问题。

(十六)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十七) 对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订后,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院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经由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后所作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科学与技术系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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