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欢迎您!建议IE8以上或360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专任教师学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2016】5号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专任教师学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配合和推进学校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我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学校下达给我院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我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学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5128号)、《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闽南师大〔2015 1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学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核和评价,为推先评优、岗位培训、职级聘任、职务晋升、干部使用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实绩、以激励为主的原则,通过个人与团体相结合,量化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聘用相结合,建立分类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形成爱国守法、依法治教、严谨笃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风、学风和管理作风。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全负责专任教师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为: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副院长

成员:院长助理、各系主任、教务科负责人、科研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办公室主任和2名普通教师。

第四条 考核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为:统计教职工的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和具体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记录本单位学年度考核过程,汇总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档案,审核考核材料,受理个人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三章 考核对象与类别

第五条 学年度业绩考核的对象为学院全体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分为“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以及专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考核,实验室教学系列人员由学院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外出进修(包括境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校内外挂职的专任教师及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七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主要考核工作原则、自律行为、社会关系等廉洁作风情况。

第八条 鼓励专任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方面。专任教师考核的重点是师德师风表现、教学工作质量和态度。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同时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等级与比例

第九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除处级干部、参加考核不定等级的人员等不计入学院考核基数外,学院优秀等级比例原则上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若学院该学年度考核等级被学校评为“不合格”的,学院该学年度“优秀”等级比例不得高于10%,“不合格”等级比例必须大于0。

第十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为:

1.考核为“优秀”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3)教学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4)教学质量高,教学或科研成绩突出,获得学生或社会认可;(5)考核排名在前20%内。

学年度实际工作期间,因病、事假合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2.考核为“合格”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责任心较强,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3)教学态度比较端正,能服从教学安排;(4)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群众公认良好。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际完成业绩高于岗位规定职责要求的70%;(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责任差错2 次并造成不良影响;(3)在教学工作中因直接责任事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4)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产生民事或刑事等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5)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各类学习培训,或学习培训中逃课、旷课等,组织纪律表现较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2)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或上级规定的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经教育引导后仍不服从安排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 个工作日的;或无正当理由一学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 次以上的;(6)无故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法律纠纷和严重后果的;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和人事安排的;(7)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8)教学型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实际完成业绩低于岗位职责规定要求的70%。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师的特点,对学院岗位本职工作的标准量化如下:

1.专任教师每学年应按规定完成360标准课时工作量,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144学时(周均4学时),不超过504学时(周均14学时)。学校或学院有特殊减免的,按规定考核。

2. 专任教师受评项目包括教学、研究、服务三项,总分为100分。专任教师分为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两类,教学型教师各受评项目占总分之分项比例为:教学60%,研究20%,服务20%;教学研究型教师各受评项目占总分之分项比例为:教学40%,研究40%,服务20%。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的分类由教师本人于上一学年末申报,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审批。

3.教学工作分为基本项目考核与发展项目考核,基本项目占教学考核总量的60%,主要考察专任教师常规教学工作,包括课时量、教学基本档案、听课、教学基本规定等情况。发展项目占教学工作考核权重的40%,主要考核超额完成教学任务情况、课堂教学质量、青年教师与学生指导、教学声誉与成果、团队专业与课程建设、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参与教学管理等情况。此外还考察教师教学态度和遵守教学纪律情况。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表一。

4.科研工作分为基本项目考核与发展项目考核,基本项目占科研考核总量的60%,主要考察专任教师最基本的参与学术交流、科研活动及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发展项目占科研考核总量的40%,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奖励、人才项目、学术活动、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等。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表二。

5. 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分为基本项目考核与发展项目考核,基本项目占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考核总量的30%,主要考察专任教师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职工会议及集体活动。发展项目占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考核总量的70%,主要考察专任教师参与校外公共事务、院内公共事务,以及对校外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带来的效益情况。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表三。

6. 根据考核计分,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方可视为“完成岗位本职工作”,符合“合格”的基本条件。

7.若学院被学校确定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且无专任老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3、第4款,以及第十二条的“一票否决”情况的,则根据导致学院考核“不合格”的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教师学年度思想政治、一岗双责、廉政建设、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考核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凡出现相关情况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1.凡发生1 次II 级或2 次III 级教学事故的,当学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发生1 次I 级或2 次II 级教学事故的,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教学事故累积统计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漳师院〔2012〕84 号)执行。

2.凡涉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红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闽教人〔2010〕42 号)“红十条”的情况之一者,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3.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 号),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4.根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人社部、监察部第18 号令,2012 年),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5.凡违反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闽南师委〔2015〕56 号)《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南师委〔2015〕61 号)等文件规定的,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第六章 实施考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为学年度考核,时间为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 月底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教职工开展自我评价。

2.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评定个人考核结果,并按分数和等级排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平时表现情况是学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外出访学进修、年度推先评优、职称申报评审、干部推荐选拔、聘任期考核等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学院将给予一定奖励;在一个聘任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岗位晋级聘任等。

2.被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具有在本岗位续聘、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享受岗位津贴与在岗进修培训等资格。

3.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学院提出诫勉,限其改进,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在调整工资标准时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当年缓期一年晋升工资。(2)专业技术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各种推先评优的推荐对象。(3)当学年度在本单位绩效津贴统筹部分中减发30%。

4.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年不作为各种推先评优的推荐对象,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2)在调整工资时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晋升工资档次。(3)下一学年度个人校内基本岗位津贴和当学年度本单位绩效统筹部分减发50%。(4)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低聘、缓聘或解聘等。

5.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6.具备聘任期考核资格的必须是每学年度参加考核的人员。学年度考核不定等级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档次调整等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2016学年度开始执行,学年度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聘期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学校相关文件为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的,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考核文件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教育科学学院

2015128

返回顶部